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女,1957年3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周*,男,1980年10月**日出生,汉族,民警,住黑河市爱辉区。
上诉人黑龙江省***********(以下简称恒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周*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20)黑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恒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李**、周*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请求法院驳回李**、周*的诉讼请求,支持恒珲公司的反诉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周*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李**、周*具有诉讼主体适格,但黑河...(本文书还有3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