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鉴于此,你提出的诉求无事实依据。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你的诉求不予支持。
二、作出渝北区某镇的征地决定的主体不是本府,你关于要求本府撤销征收土地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你的诉求不予支持。
”陈**不服,于2024年1月2日向渝北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某镇政府2023年12月25日作出的行政行为;撤销某镇政府征收土地作出的行政行为;责令某镇政府按照陈**申请为其办理住房安置事宜。
渝北区政府于2024年1月5日作出渝北府复〔2024〕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简称《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次日向陈**邮寄送达,陈**于2024年1月7日签收。
陈**不服《不予受理决定书》,于2024年1月16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邮寄起诉状,以某镇政府和渝北区政府为共同被告,请求判决变更《不予受理决定书》并撤销某镇政府2023年12月25日作出的行政行为。
陈**当庭陈述,因重...(本文书还有3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