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刘**、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所有的7台电力设备,分别为2台**单元户外开闭所(规格型号为dwf-12k,价值184000元/台)、1台10kv315***变压器、1台10kv400***变压器、1台10kv400***箱式变压器、1台10k**单元环网柜及1台10**箱式开关(品牌:许*)、深圳旭明牌**单元开闭所,型号为xmck18-12,pt=ccvvvv两套;或折价赔偿原告586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现暂计为738.36元(以3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从2021年1月29日暂算至2021年6月17日为738.36元);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30日原告以案外人贵阳某某供电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向深圳市某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购买了5套**单元户外开闭所设备(设备规格型号为dmf-12k),价值分别为18.4万/台、12.8万/台。2018年因设备技术参数不达标,原告与被告二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二对其中的3台设备(即二台价值分别18.4万、一台价值12.8万)进行技术改造,并将5台旧设备一并交由被告二代为...(本文书还有60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