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东宁市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东宁市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买卖合同,被告返还货款72000元,并自起诉之日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标准支付逾期给付利息至货款全部返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黑木耳三级菌种销售合同,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菌种,支付货款72000元,2022年3月前被告交货,到期后被告未能交付货物,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被告承诺一周*退款,现承诺期已过,被告拒绝退款,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东宁市亿***********辩称,原告所主张的是...(本文书还有1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