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与被告殷**、殷**、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被告殷**、殷**及中国平安***************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交通费等暂计36304元,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需待鉴定意见明确,暂未计算,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交强险承担;2.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原告庭审前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153116.4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交强险承担;2.本案受理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日17时58分许,原告乘坐由无名氏驾驶的电动两轮车途径东莞市长安镇振安东路涌头海安街三巷路口,该车身左侧与被告殷**驾驶的小型轿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无名氏弃车逃逸。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无名氏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殷**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东莞长安霄医院治疗,住院15天,于2020年7月16日出院。经诊断:1.左胫骨中断骨折;2.左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3.左小腿皮肤软组织搓擦伤、部分皮肤挫灭。原告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出院医嘱明确:1.出院休息三个月;2.加强营养;3.石膏外固定6周...(本文书还有7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