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解锁搬出位于安陆市凤凰西村(安陆市房权证府城区字第a××3号)的房屋,停止对原告所有权和居*权的侵害;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告魏**与赵*系夫妻关系,共同拥有安陆市凤凰西村(安陆市房权证府城区字第a××3)的房产,赵*于2019年12月2日去世后,原告同赵*英居*生活。原告与被告赵**系母子关系,由于被告对原告的不满于2020年3月对原告居*的房屋强行锁了两间,不让原告进屋用电、用水,损坏原告房屋财产,给原告生活带来严重不方便。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被告赵**辩称:1、答辩人是原告和赵*的次子,赵*去世后诉争房屋一半系...(本文书还有1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