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就反诉辩称:不同意星宇公司的反诉请求,请求法院裁定或者判决驳回。星宇公司不具备反诉资格,我方是和朱**签订合同并形成合同关系,没有和星宇公司签订任何合同。施工过程及施工后我没有向星宇公司索要过工程款,星宇公司没有向我支付过任何款项。开始是朱**提起反诉,说明星宇公司同意由朱**提出反诉,后来星宇公司、朱**内部协商由星宇公司提出反诉,说明星宇公司没有反诉资格。朱**是借用星宇公司资质承接本案工程。最初是朱**的丈夫联系我,并没有提到星宇公司,也没有解释朱**的身份。我已经完成了施工合同内容,2019年1月13日,朱**的现场主管已经亲自确认验收合格后接收了防水项目,所以不存在质量不合格的问题,是被告的其他班组造成的质量不合格,还有因为设计施工出现问题造成的,因此拆除瓷砖和重贴的费用与我方无关。不同意给付保修费。刘*保是朱**的亲戚,他负责水电燃气等所有项目的后期维护和保养,不是单独负责防水项目。刘*保后来受让了朱**的合同,他就有维修义务,所以这是在完成他自己的合同,不是为我服务,也不是负责我方施工有质量问题的部分,朱**愿意给他费用是他们自行协商的。综上不同意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金盛顺鑫公司与星宇公司签订《顺义区xxx镇公共设施项目北区1#、2#楼精装修工程》,约定由星宇公司承包1#、2#楼精装修工程。
2018年11月30日,朱**(发包方、甲方)与赵**(承包方、乙方)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朱**将前述1#、2#楼精装修工程中的防水工程分包给赵**,约定工程名称为北京国门一号**期北区1#、2#楼,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量15000㎡(按实际发生量),施工部位为1#、2#楼卫生间、厨房防水,工期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18年12月20日,单价为81元/㎡(不含税),合同价款为1215000元。合同第二条约定甲方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2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负责清除有碍施工的各种障碍物。甲方委托马**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本文书还有7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