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绵阳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江油某某********(以下简称“某丁公司”)、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戊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确定的收益款计算方式缺乏依据。1.合同未约定以审计报告作为计算租金收益的依据,且审计报告并非在本案中作出。一、二审判决采纳另案审计报告计算本案收益款错误。2.在委托经营管理的十年期限内,收益款应在《中润时代广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第三条第3款第二项约定的基础上逐年递增,其余购房者与被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约束赵**。3.被申请人应提交其实际掌握的...(本文书还有3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