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市车辆管理所登记处办理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登记编号为冀f0××**。由于原告作为被告的还款保证人对被告还款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七一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自2018年8月开始第一被告开始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为此曾多次以打电话、登门等形式要求各被告偿还所欠银行贷款,但始终未果。为此,原告将被告拖欠的银行贷款本息共计74425元全部结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依法判如所请。
张**、刘*、崔*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依法提交了:1、2017年6月27日张**、崔*与原告签订的《购车合同》,证明张**购买原告猎豹牌汽车一辆,车价款123800元,支付首付款25800元后剩余98000元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七一支行贷款,贷款期限36个月,原告为其贷款的担保人。崔*自愿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签署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甲方按本合同记载的营业地址或住所,以信函、电告等方式通知乙方、保证人,...(本文书还有1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