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邑县润*******与被告王*、丁*、第三人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邑县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王*、丁*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林**,第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邑县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100万元;2、保全费、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21日,原告因与被告王*有经济往来,需要向王*转账495万元,王*指定丁*收款。同日下午,原告指定人员在夏邑中国银行向丁*的中国银行账号*******,*******,*******。随原告给二被告电话通知,二被告以无身份证为由不予退款,次日仍不予退款。经多次联系,二被告仍推托不予退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丁*辩称,一、本案原告夏邑县润...(本文书还有1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