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以平汝检刑诉〔2023〕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及其辩护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23年3月8日6时许,被告人秦**进入汝州市米庙镇榆树陈*宋某家中,将监控电源切断后进入屋内盗取一部华为手机及一只小狗。
2.2023年3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秦**将汝州市大峪镇龙王*毕某家监控电源切断并翻墙进入其家中,在其卧室内盗取现金9500元。
3.2023年4月12日7时许,被告人秦**在汝州市××乡××村××村××号武某某家羊圈内盗走一只绵羊。
4.2023年4月中旬一天,被告人秦**将汝州市大峪镇大泉村岭根村郭某某家门锁砸坏,进入院内盗取浇地用的软水管等杂物。
5.2023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秦**又到郭某某家中盗取一台小型手扶式犁地机,经物价认定,被盗犁地机...(本文书还有13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