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张*、宁波新盈********(以下简称新盈公司)、国泰财产********(以下简称国泰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蒋*宇独任审理,2021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张*、被告新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国泰财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280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1288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302.6元,护理费14680元...(本文书还有26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