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曲靖市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部分事实认定遗漏、法律适用错误,以致作出损害上诉人(一审被告)合法利益的错误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一审被告)的合法权益。一、被上诉人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实际合同已履行完毕,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第一,双方2021年3月1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是:上诉人到被上诉人的蔬菜市场进行采购合作,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10000元作为发展资金,在满足条件时被上诉人才向上诉人支付该笔费用。上述内容明确约定了上诉人的义务:接到被上诉人的开业通知,配合完成入驻市场进行蔬菜采购,这是被上诉人拟定的合同内容,上诉人并没有做任何修改。按协议约定第二条第1项、第2项的约定,只要上诉人完成了开业入驻市场采买,被上诉人就向上诉人支付10000元商业合作发展金,即双方履行完毕协议的内容,上诉人已经按照约定在开业之前就入驻市场进行采买,所以该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第二,根据一般交易习惯,第一份《合作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才会2021年5月14日签订第二份《合作协议》,且第二份合同也已履行完毕。该协议无具体合作...(本文书还有5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