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周**、被告宜川县第***、被告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人寿保险陕西省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2022年1月24日,被告宜川县第***书面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川(县)支**(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宜川支**)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法定代理人杨**、被告周**的法定代理人周**、被告宜川县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人寿保险陕西省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被告人民财险宜川支**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王**、被告周**、被告宜川县第***法定代表人王**、被告人寿保险陕西省分公司负责人张**、被告人民财险宜川支**负责人袁**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宜川县第***、人寿保险陕西省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556.61元、交通费500元、住宿费300元,合计2356.61元,营养费、后续医疗费以司法鉴定为准;2.判令被告周**、宜川县第***、人寿保险陕西省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周**均系被告宜川县第***四年级3班学生,2021年xx月xx日,课间休息时被告周**趁原告不备,从背后突然猛推原告,致使原告重摔在地磕断门牙出血。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检查,...(本文书还有54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