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赵**、王**、第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赵**、第三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47.2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其中2013年欠付利息49276元及自2013年8月21日起按照月利息2%给付至借款本金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8月20日,二被告向原告及第三人借款200万元,原告和第三人当时是夫妻,因系多年好友,遂借款给二被告。后**被告陆续给付一部分款项,其中2010年给付50万元利息;2011年给付70万元;2012年给付77.8万元;2013年给付31.8...(本文书还有2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