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系家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涉案《施工合同》签订于2019年6月19日,按固定总价116000元包干装修,合同的履行期限为90日。张**按固定总价50%支付了58000元,在木工材料进场后支付了20000元,共计支付了78000元。该《施工合同》第七条约定:“(2)砌墙及水电预埋工程分道验收合格后,木工开工前即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工程进度款,计40600元”。涉案家居装修的砌墙及水电预埋工程完工后并未经过分道验收合格,黄**在2019年7月21日微信告诉张**木工材料进场后,双方对相关事宜进行了多次沟通,张**于2019年7月27日在微信中表示“我这厨房和阳台没效果图我也不知道怎么选砖了”,黄**于2019年8月22日要求张**安排支付第二期工程进度款40600元(“方便安排一下吗”),张**随即支付给黄**20000元并表示“不好意思”,黄**于2019年8月27日发微信要求张**“这两天你把剩下的二期款准备一下了”,张**回复“打款没问题啊。关键是后续的柜子效果图,厨房效果图,阳台效果图我是一个没看到都不知道会是做成什么样子”“按现...(本文书还有3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