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青2024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如下:被告扎西才让、万**分别给付原告王**运输款25200元,共计50400元;分别当庭履行200元;剩余50000元被告扎西才让于2021年11月1日前给付清25000元;被告万**于2021年9月1日前给付清25000元;如不按时履行,将于分别30000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被告扎西才让、万**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0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60000.00元,申请执行费为800.00元。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资金3724...(本文书还有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