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广州雄粤*******(以下简称雄粤坊公司)、张*、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涛,被告张*及张*与雄粤坊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共同退还原告押金15万元;2.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46万元和残疾人就业保证金1580元;3.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税务罚款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0日,被告雄粤坊公司授权被告张*和李**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广州雄粤坊酒店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于广州市白云区同泰路**号雄粤坊公司**楼给原告做酒店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为七年,从2019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押金15万元,并对**楼进行了全面升级装修改造并作为酒店进行经营。但是由于被告和原房东多次发生纠纷,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经营,2020年5月,原房东发给原告一份《限期搬离通知书》,要求原告...(本文书还有4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