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重庆市南*******(以下简称“南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常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代理人孙**,被告南华公司的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自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日,原告到被告处入职上班,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向原告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7000元。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岗位是操作工,主要负责操作印刷机。原告与被告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后,原告严格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工作任务,但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加班工资、未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未在工作场所为原告提供劳动保护、且未曾安排原告休年假。从2018年12月起,被告每月为原告增加...(本文书还有1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