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23)鲁07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被上诉人山东某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3)鲁078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对该案依法改判或将案件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判决书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又根据郯城保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文书还有35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