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赵**、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22年10月25日、2022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赵**、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赵**于2022年1月28日借原告王**人民币30000元,用于资金周*,被告孙*作为担保人,经协商借款无息。并定于2022年2月28日还款,逾期未还,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约定时间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赵**答辩:岳刚是我们双方的朋友,我通过岳刚介绍认识的原告,借条是我写的,但是我实际拿钱不是那么多...(本文书还有12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