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20)琼902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虞**向申请执行人周**支付劳务款7600元及支付利息100元(以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付清7500元劳务款之日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5月20日邮寄向被执行人虞**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周**支付劳务款¥7600.00元(劳务款7500元,截止2020年5月6日利息1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执行费¥50.00元;三、支付合计¥7650.00元。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本文书还有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