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刘*、郑**、原审被告陈**、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上诉人刘*、郑**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刘*、郑**对上诉人的起诉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本案判决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一审被告陈**与上诉人张**直到现在仍为夫妻关系,该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认定:“因借贷关系形成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直到现在仍然存续。”该事实认定明显错误。2017年9月1日,原审被告陈**与上诉人张**因夫妻感情不和在周*市经济开发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故一审法院认定张**与陈**至今仍为夫妻关系错误。2、一审法院将本案二被上诉人起诉的100万元款项用途认定为“已用于上诉人张**与陈**家庭生活”该事实认定明显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被告陈**所借到的是大额现金,又不能说出具体的用途,长达五年之久没有清偿,可以认定为已用于家庭生活”,该事实认定明显错误。一审庭审程序中,被告陈**提交的证据即客户明细对账单显示,二被上诉...(本文书还有54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