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曾用名李*伟),男,1982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男,1976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上诉人曹**、张**因与被上诉人李**、黄**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曹**不承担财产损失50713.25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混凝土系被上诉人黄**销售给被上诉人李**的,并非上诉人曹**生产的产品,被上诉人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案涉混凝土系上诉人曹**生产,故被上诉人李**的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张**共同承担,上诉人曹**不应承担。即便上诉人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比例不当。二、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河南众惠(2021)614号质量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层顶板裂缝多出现在支座处,并部分裂继为贯穿裂缝,该现象属于现浇结构外观质量严重缺陷,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造成该质量缺陷的原因是支座负筋保护层过大,支座...(本文书还有4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