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江苏国强********(以下简称国强镀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被告国强镀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5年9月14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原敬老院内锌锅厂北面围墙排水沟向北28.5平方米、东西97平方米、合计占地4.15亩的场地,作为经营用房使用,期限为5年,自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止,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租金,且为了经营使用,投入巨资进行建设了包括钢结构车间、砖瓦房卧室、仓库、食堂、办公室、雨棚、5台起重机等建筑物。后原告了解到,原告租赁场地所在地块已被政府于2020年6月19日上网拍卖,而被告对此予以隐瞒。原告认为房屋征收补偿中的有关房屋补偿、附属设施和装修补偿、设备搬迁损失补偿、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项目都与原告相关,因此涉及到原告的补偿部分,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经原告自行...(本文书还有23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