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陈**入职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第八社坑尾地a号首层的广州市白云区xx仿真植物厂任出纳,负责管理广州xx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商银行账户36×××66、广州市白云区xx仿真植物厂工商银行账户36×××26、周*农业银行账户62×××14和柏某农业银行账户62×××78等四个公司资金账户,并掌控上述四个银行账户的支付密码、u盾。自2017年7月始,被告人陈**利用职务之便,将上述银行账户中的公司资金,以发工资、支付货款等名义转入其控制的陈*、杨*、徐某等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或其他个人用途。经统计,2017年7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侵占广州市白云区xx仿真植物厂资金共计3822672.33元。2021年11月,被告人陈**归还该厂款项合计474067.75元,尚有3348604...(本文书还有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