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x***********xxxx*****(以下简称xxxx*****)诉被告安徽xx***********(以下简称xxxxx公司)、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储xx,被告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xxx公司、韩*共同向xxxx*****偿还借款本金848944.9元,利息、罚息8684.37元,合计857629.27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9月27日,此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息止);2.判令xxxxx公司、韩*支付xxxx*****为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7496元;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xxxxx公司、...(本文书还有2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