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要**与被告太谷圣农**********(以下简称,太谷圣农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2015年6月起至2020年12月的土地、厂房使用费527870元(含鉴定费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2年原告拟在阳邑乡里美庄村旧砖场建厂,租赁村委会土地。2003年正式成立晋中市远大化工有限公司,修建厂房以及安装配套设备。2008年原告将该公司股权转让,被告为该地块和厂房实际使用人。2015年5月份之前的土地厂房使用费通过派出所协调,以每年10万元使用费与向被告的借款相...(本文书还有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