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3日,某乙公司8.26起重机械事故调查组重新作出《某乙公司8.26起重机械事故调查报告》,并附某乙公司8.26起重机械事故调查专家组《8.26电动单梁起重机事故技术分析报告》,认定:三、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一)人员伤亡情况: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陈*情况:事故造成起重机械吊钩脱落、吊钩组拉板变形,料斗受损,未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害。(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2.8万元”。四、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1.设备制造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1)电动葫芦吊钩装置两拉板强度不足;(2)电动葫芦吊钩横梁外形尺寸不符合标准jb/t7687.2-1995《直柄吊钩横梁》的规定;(3)电动葫芦吊钩装置两拉板联接螺杆紧固件的弹簧垫圈失效,造成紧固螺母向外松动约***.2.违反规范使用设备。某乙公司在使用起重机械过程中,违反gb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第17.2.5条d款“起重机械不许斜向拖拉物品”的规定,斜拉斜吊,加剧了吊钩装置两拉板的弯曲变形。(二)间接原因:(1)某甲公司在起重机械安装过程中,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聘用不属于本单位的安装人员秦*永从事起重机械安装,安装过程中没有发现起重机械电动葫芦吊钩组存在质量问题。(2)某乙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本文书还有5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