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飞悦********(以下简称飞悦重鑫公司)与被告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飞悦重鑫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李**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飞悦重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93221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圆通快递承包合同》,被告承包顺义区李*地区樱花园送取快件的业务。规定“乙方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活动,独立结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第二条规定“因乙方雇佣违法或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期限为1年。并约定了业务操作流程、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签订后,被告购买了车辆,雇佣了快递员林*等人在此经营。2017年4月6日,在顺义区李*路...(本文书还有30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