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浦************与被告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系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2021)沪0115民初****号民事裁定并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市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市xx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从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号**室(以下简称**室房屋)**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室房屋)迁出。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请求,要求判令被告从**室房屋迁出。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上海市xx厂(下称“xx厂”)退休职工,被告在**房xx宿舍,后被告又占用**室房屋用于储物。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占有房屋至今。2010年7月8日,根据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市质量技监局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文件,xx厂事业单...(本文书还有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