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刁**,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李**向李**支付股权转让款70000元及2017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10000元;2.依法判令李**向李**支付上述未付的股权转让款被实际占用期间的利息20630.56元(实际占用期间利息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6日起诉之日,共计1061天,70000元×10%÷360×1061天=20630.56元,最终计算至李**向李**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之日止);3.依法判令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李**、李**于2017年9月15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李**将自己实际出资内蒙古财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本文书还有2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