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雷**与被告广东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告深圳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罗**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某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裁定予以驳回。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冯**,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向本院提出本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佣金24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1月21日起计至付清佣金之日止,按照244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4月17日利息约为28187.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项目代理合作协议书》,上述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促成钟村街智能立体机械停车库工程项目,若原告能促成上述项目的,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佣金420000元。其后,被告在原告的促成下,于2020年3月18日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城市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某某城建”)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书》,并已经收到某某城建的大部分工程款。但被告却未能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佣金。经原告多次催告后,被...(本文书还有5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