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介休市大***********与被告宁夏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根据介休市大***********的申请,查封了宁夏亘峰************煤矸石工业型煤设备一套,于2021年11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介休市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夏亘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介休市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备款4095187.42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0元,共计:4595187.42元。2、请求确认在被告欠付设备款及违约金完毕前,涉案的“年产50万吨煤矸石基工业型煤设备”所有权归原告所有。3、请求判令被告未能履行第一项诉讼请求,将“年产50万吨煤矸石基工业型煤设备”返还给原告,被告支付相应的取回费用。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月15日,原、被告签订《宁夏亘峰************年产50万吨煤矸石工业型煤设备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年产50万吨煤矸石工业型煤设备,双方在合同第七条约定设备所有权保留。在第十条约定迟延付款的责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交货义务,双方于2012年2月5日对账确认,尚*原告设备款4095187.42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付款。为维护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款4095187.42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0元,共计:4595187.42元;确认在被告支付欠付设备款及违约金完毕前,涉案的“年产50万吨煤矸石基工业型煤设备”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判令被告如未能履行第一项诉讼请求,将“年产50万吨煤矸石基工业型...(本文书还有6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