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人民法院(2024)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对上诉人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刘**,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原审被告罗*进行了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酉阳县人民法院(2024)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张*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张*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证据违反证据规则,且未对赵**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释明,程序违法。首先,张*提交的重庆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财产损失统计汇总表系复印件,且该证据来源不明,无法确定其真实性,赵**明确对其三性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在未对该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的情况下确认其三性,明显违反证据规则规定。其次,酉阳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附件中明确规定:“文书中的直接财产损失仅作为消防部门损失统计,不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本文书还有4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