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琮元********(以下简称“琮元公司”)与被告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22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琮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3,69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1,107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4年9月起,依据与上海市松江区新凯家***小区业主大会签署的《新凯家园**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松江区新凯家园**期(xx镇xx路**弄**弄)进行物业管理,已全面履行对该物业的管理服务义务。...(本文书还有10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