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康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威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原告与被告间的私教合同(编号:s*******2)于2022年3月15日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私教课程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1,6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月公布的一年期lpr分段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6日,原告经被告诱导营销,在被告未展示和说明私教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匆匆签署合同并支付了私教课程费21,600元。3月8日,原告取得合同文本。3月10日起,上海新冠病毒疫情发生反复,鉴于健身场所人员密集,容易造成聚集性疫情,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3月15日,原告在微信群中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解除私教合同。被告应某...(本文书还有22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