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克什克腾**********(以下简称某矿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24)内04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矿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24)内0425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错误。上诉人克什克腾**********从来没有在被上诉人石*处借过钱,也无任何经济往来,被上诉人持有的借据是其丈夫董金虎担任上诉人克什克腾**********负责人时出具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不认识。二、董金虎在2016年11月7日确实为上诉人克什克腾**********垫付偿还临汾市祥誉达金属材料公司外债500000元,但是该款已经于2024年1月17日通过转账偿还给董金虎,双方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债权债务。三、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主体适格错误...(本文书还有4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