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与被告李**、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某保险深圳分公司)、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保险佛山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告李**,某某保险深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某保险佛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贺**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赔偿原告医药费19238.42元、伙食补助费3100元、营养费124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伤残赔偿金、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待鉴定后确定具体金额,暂时共计25338.42元;鉴定后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9238.42元、伙食补助费31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9900元、误工费19800元、伤残赔偿金79666元、交通费1...(本文书还有3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