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辽宁同鑫******与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同鑫******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同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2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起诉之月lpr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涉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2017年1月17日借款100万元、2017年4月25日借款100万元、2018年5月10日借款20万元。2019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此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以无款为由迟迟不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汪*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本文书还有1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