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田**因与上诉人成*市某*********(以下简称成*某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上诉请求:1.撤销(2023)川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依法改判支持田**查阅、摘抄成*某某公司自2008年9月9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相关资料);2.撤销(2023)川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依法改判为支持田**原诉讼请求中的第四项,即在田**被羁押期间,肖某某有权代田**行使股东知情权。事实和理由:1.田**有权查阅成*某某公司自2008年9月9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会计凭证。虽然法律未明确会计凭证能否查阅,但是依据公司法第33条、会计法第14、15条,公司会计凭证是制作公司会计账簿的基础,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通过原始凭证才能反映出来。另外,成*某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田**行使股东知情权有不正当目的,故应保障田**的股东知情权;2.肖某某有权代田**行使股东知情权。田**作为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原审法院已查明并认定事实“田**认可起诉的各项主张,并同意由其配偶肖某某代为行使股东知情权利”,且法律对股东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行为并无禁止性规定,故肖某某有权代田**行使股东知情权。田**现仍羁押于监狱,已失去人身自由,客观...(本文书还有5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