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爱得*********(以下简称爱得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佩捷*********(以下简称佩捷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得沃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佩捷尔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由佩捷尔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佩捷尔公司因接口改造问题赔偿案外人澳大利亚擎迅推广有限公司(tractionpromotionsptyltd)(以下简称擎迅公司)损失6308.31澳元,折合人民币31289.22元,相关损失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上诉人将样机确定的接口进行改造,系根据被上诉人的指示,已取得其同意。江苏省常*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也证实了这一点。故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2.一审判决认定佩捷尔公司因支付擎迅公司冰酒机维修费用32641.82澳元、6847.35澳元,合计人民币195866.28元,应由上诉人承...(本文书还有45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