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以下简称交行安徽省分行)与被告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交行安徽省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李**到庭参加诉讼,高*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交行安徽省分行的诉讼请求:1.高*清偿交行安徽省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1473.7元、利息9574.42元、滞纳金305.48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22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2.高*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事实:
1、立约信息:2014年9月11日,高*在交通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向交行安徽省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4581********信用卡一张。
2、合同约定:根据印刷在...(本文书还有1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