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山西某甲****(以下简称“山西某公司”)、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沈**,山西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40942.8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以工程款440942.80元基数,利率以同期lpr为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6日至实际付清为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10月31日为68364.26元;3.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税款18000元。合计527307.06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5日,原告和山西某公司签署《环氧地坪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山西某公司将承包的位于西宁市柴达木路西站二巷的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检测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环氧地坪分包给原告施工环氧地坪68元/平米、防滑坡道100元/平米、划线10元/米、墙柱面刷漆32元/平米、车档100元/对、减速带140元/米,付款方式为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完工验收合格付至80%,三个月后付至97%,质保金3%。2019年6月5日。原告和山西某公司之间再次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就同一项目的室内刮白粉刷、墙漆、涂料包给原告,施工单价正负零以上17元每平方米、正负零以下18元每平方米(不含税,税款3%由甲方负责),最终以双方核定面积...(本文书还有6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