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东方市农****、原审第三人张**、东方市感城镇宝西村第十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十六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23)琼9007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东方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7日给张**颁发东方农地承包权(2015)第****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记载:发包方为第十六村小组,承包方代表张**,承包期限1997年12月3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承包地登记情况中,地名为“力草园”地块编码“1600281”,面积3.48亩,四至为东至苏太妙、西至苏怀梅、南至苏才敬、北至王*毛。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4年9月10日,第十六村小组与张**签订《东方市家庭承包耕地合同书》,第十六村小组将耕地水旱田6.18亩,坡园地13.3亩发...(本文书还有3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