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济宁某机*****(以下简称久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及原审被告河南省某******(以下简称创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8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12月7日组织了法庭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宁某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811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关于杭州鉴真科技有限公司做出的《鉴定意见书》的异议。关于鉴定结论(7.1、7.2),鉴定结论没有说上诉人生产销售的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书认定上诉人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于法无据。传动系统主要部件的低配,并不是上诉人以次充好,而是被上诉人原定涉案车辆时的配置是低配,一分价钱一分货而已。结论中明确记载被上诉人操作机器不规范所造成,并不是上诉人机械设备存在的问题所致。且鉴定意见自始至终没有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评定。鉴定意见的内容:被上诉人在使用涉案车辆过程中因其违规操作,...(本文书还有45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