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济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8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12月7日组织了法庭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81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5138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2019年7月2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次日被上诉人放款15万元2019年8月27至2020年11月27日期间共计16个月正常还款,每月还款5449.99元随后,上诉人分别于2021年1月21日400.4元、1月23日还款3503.5元、1月28...(本文书还有3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