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证明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欠付劳务费29,800元,承诺2024年1月7日结清,但至今仍未履行的事实。
被告未出庭、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经被告签字捺印,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10月21日至2024年1月5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墨竹工卡县嘎则新区火锅店项目从事木工工作。之后,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欠付原告劳务费29,800元,承诺202...(本文书还有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