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湖南省禹*********(以下简称禹筑公司)、临湘市桃******(以下简称桃矿街道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禹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易*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桃矿街道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禹筑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85751.56元,并从2020年7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由被告桃矿街道办承担连带责任,由本案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桃矿街道办因改扩建桃矿中学,被告禹筑公司承包了该工程,原告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告于2017年4月3日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同年9月31日完工,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经临湘市财政投资评审,确认原告施工工程造价为1629359.56元。目前扣除相关费用后禹筑公司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本文书还有2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