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周**因与被上诉人倪**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4)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对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周**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6年后上诉人持续参与合伙事务,包括转包协商、诉讼化解,且根据转包合同约定,机井设备维护等义务由承包人承担,上诉人作为发包方合伙人无需参与,一审以未参与种植、改良、设备维护认定退伙错误。2014年至2024年转包费收入合计1905000元,扣除三人应承担的承包费1700000元及开支后,被上诉人应给付二上诉人710000元。卢**死亡后,其享有的1/3土地承包经营权由被上诉人继承,二上诉人作为未退伙合伙人,依法对剩余承包期(2024年11月1日至2028年12月...(本文书还有3871字未显示)